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在纽卡斯尔搭便车时被汽车撞伤,头部严重受伤,但未能向驾驶员提起诉讼。
33岁的Jack Blackfeather Flounders于2001年2月在纽卡斯尔一个光线昏暗的工业区晚上被韦恩·艾伦·米勒的轿车击中。
这次事故是在比卢德斯先生从悉尼搭便车到其父亲在新南威尔士州北部的穆伦比姆比的家中发生的,这使比卢德斯先生患有“严重的脑损伤”和创伤后遗忘症。
新南威尔士州上诉法院发现,米勒先生直到“在发生影响之前”才见过比目鱼先生,这并不构成“保持适当监视”的职责。
戴维·伊普(David Ipp),肯尼斯·汉德利(Kenneth Handley)和克利夫顿·霍本(Clifton Hoeben)法官维持了初审法官于去年8月作出的初裁。
法院获悉,弗洛恩德斯先生于1997年被诊断为患有反社会人格障碍的慢性精神分裂症,有在交通中“不当”行事的历史,在事故发生时处于“精神病状态”。
他穿着深色衣服,留着长头发,留着胡须。
Flounders先生此前曾撞上出租车的侧面,躺在马路上,走在交通前方,越过街道反对交通-有时是为了应对幻觉。
在这些事件中,他听到声音告诉他“离开医院”并“杀死自己”,并且有时还相信他被中国黑手党和IRA追捕。
也有证据表明,比卢德斯先生有滥用毒品的历史,并且在事故发生前的几天没有服用精神分裂症药物。
Ipp,Handley和Hoeben法官在驳回上诉时说,没有理由不同意主审法官的调查结果,即Millar先生“以50至60 km / h的速度在车道中间行驶”。当他殴打比目鱼先生时,他“保持警惕”。
法院命令比目鱼先生支付上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