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天眼查App显示,近日,李某、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温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20)浙11民终406号,审理法院为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显示,上诉人李某诉称,特斯拉温州公司在向李某销售案涉车辆时,故意隐瞒车辆的一个电机型号与车辆一致性证书登记的型号不符的问题,诱使李某购买,存在销售欺诈。
被上诉人特斯拉温州公司辩称,特斯拉温州公司在交付车辆时对该车所存在的瑕疵不知情,并在李某尚未发现其所购车辆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主动告知,主观上没有隐瞒事实真相的故意。特斯拉温州公司对所售车辆的瑕疵不知情,系工作失误所致,不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特斯拉温州公司未在第一时间如实告知李某案涉车辆存在不能上牌使用的严重问题,其行为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应当对因欺诈行为造成的消费者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裁判结果为,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退还李某购车款778200元、赔偿李某所支付的保险费16275.06元;撤销一审第二项、第四项,改判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温州)有限公司赔偿李某经济损失778200元等。